财经那些事2025年07月20日 09:58消息,交大昂立1694万资金失踪,团体险成提款机?真相究竟如何?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没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记录、没有董事会决议、也没有上市公司的公告披露,甚至连合同审批和决策流程都没有,更没有保险合同的原件。”近日,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600530.SH)举行的媒体沟通会上,针对该公司前任高管杨国平等人涉嫌通过团体保险方式违规转移资金的问题,现任董事长嵇敏向媒体表示。
根据交大昂立的投诉材料显示,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前董事长杨国平、副董事长兼总裁朱敏骏、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娄健颖、董事会秘书李红以及副总裁李康明等五位关键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公司资金为自己购买年金型和分红型商业保险,并通过退保方式将保费退还至个人账户,共计非法获利1693.7214万元。
因此,交大昂立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件类型,已就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李红、李康明等五位前高管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提起刑事报案。
7月9日的媒体沟通会上,嵇敏表示,交大昂立已向上海市松江分局补充报案材料,并获得警方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后公司收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嵇敏指出,公司将针对该决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面对涉嫌违法行为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对法治程序的尊重。不过,案件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处理,仍需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这一过程也反映出企业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需要持续跟进并保持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所退保费入私囊
交大昂立总裁助理夏景华在媒体沟通会上表示,公司是在2022年11月23日发现异常购买保险的情况。
彼时,交大昂立财务部接到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对2018年度的保险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补缴相关税款。
交大昂立财务部门自查发现,公司在2018年有三笔合计1284万元的保险费支出,但仅存有会计凭证、发票及付款审批单,未找到对应保单合同。
次日,交大昂立派遣人员前往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但仅获取到部分经过脱敏处理的账户交易记录和受益人信息,未能取得保单合同等核心文件。
随着自查工作的不断推进,2016年交大昂立一项380万元的同类支出也被揭露出来。
除了关键材料缺失存在异常外,两笔投保交易都是在投保一年后进行退保,且是由交大昂立支付投保费用,但所退保费却进了五位高管个人账户。
因此,交大昂立认为,公司五位前任高管通过让公司先购买保险、后退保至个人账户的方式,既未经董事会决议,也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暗箱操作”。而前高管称“购保退保是公司给予的薪酬”,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高管薪酬发放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该说法同样无依据。
夏景华指出,上述保险费用相关的审批流程中仅包含付款审批,缺乏薪酬委员会的议案、董事会议案以及股东会的审议内容。这背后实际上涉及五名前高管涉嫌违法获取巨额退保。
核心材料、流程缺失
在媒体沟通会上,交大昂立管理层对上述两笔投保与退保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6年10月,交大昂立向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现已改名中汇人寿)支付380万元,投保“祥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李红、李康明等五位高管及时任董事葛剑秋。
但在次年10月,交大昂立向天安人寿出具《保费来源声明》《情况说明》,两份文件载明“投保款项由我司自被保险人工资额度中代为扣除后,统一由我司账户转账支付,实际保费为个人缴纳”“退保后个人账户项下已分配金额准许个人进行领取”。
随后,在2017年11月,交大昂立向天安人寿提交《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要求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显示,退保原因为“财务原因”,“投保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和办理上述保单变更事宜的“委托人”为杨国平,由其进行了签字。
当月,交大昂立支付的超380万元保费在扣除掉11.73万元退保手续费后,379.24万元被退回到上述五名前高管个人账户。
2018年,交大昂立曾三次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共计1284万元,用于购买太平洋人寿众恒B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这一资金流向显示了企业在养老保险领域的投资布局,也反映出当前市场对长期稳健型金融产品的关注。 从行业角度来看,企业通过购买养老年金保险,不仅有助于优化资产配置,还能为员工提供更为稳定的养老保障。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此类产品正逐渐成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与财务规划的重要工具。同时,这也反映出保险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嵇敏提供的公司财务记录显示,2017年12月,交大昂立总裁办公室以“应付职工薪酬”的名义,预提了500万元的团体人寿保险费用;2018年4月10日和6月29日,总裁办公室再次以“应付职工薪酬”的名义,分别支付了该笔保险费用500万元和284万元。
一年后,交大昂立再次提出退保申请,上述五名前高管通过分批减保等手段陆续获得了退费。
嵇敏表示,当时的“保险合同账户资金转移业务批单”显示,1284万元资金分多次退还至上述五位高管的个人账户。目前已知在四年的时间里,这五名高管通过两笔团体险退保共获取了1693.7214万元资金。
对于以上两次投保、退保,嵇敏强调:“没有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记录,没有董事会决议,没有上市公司的公告披露,甚至没有合同审批决策程序,没有保险合同原件。2016年、2018年公司购买的这两笔团体险存在明显的合法合规问题。”
或涉侵占公司资产
交大昂立五位前高管通过公司进行投保,随后又申请退保,将保费转入个人账户一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商法与网络信息法教研室副主任张杨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此案表面上呈现出管理层侵占公司资产的特征,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通过投保和解约的方式实质提高原管理层薪酬的可能性,具体还需根据后续调查所揭示的事实来判断。
张杨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管理层故意侵占公司资产,根据我国《公司法》,这属于管理层违反忠实义务的典型情形,实施了该违法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这里合称管理层,非法律规范术语)应赔偿公司损失,这一损失应包括公司支出的投保金、其他损失(投保金的利息损失、支付投保金的汇款手续费等)。
如果当时公司及控股股东有意实质增加管理层薪酬而默许管理层实施投保、解约行为,则从证券监管角度,涉及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信息披露违法(未披露该管理层的该收入),应受到行政处罚;从《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角度,因为该收入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所以不属于合法薪酬,参与决策和默许的管理层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张杨还表示,如果当时的控股股东参与操控了上述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上市公司损失,应与上述人员一起,对交大昂立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税务角度来看,张杨指出,如果后续调查证实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层的薪酬,则可能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例如个人偷税或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张杨指出,以上事件也反映出交大昂立在资金收支控制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风险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暴露出企业在治理和运营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从当前情况看,企业若缺乏有效的内控体系,极易导致资金使用失控,进而影响整体经营安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可能带来法律和财务风险,而内审制度若流于形式,则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风险管理机制的滞后更凸显出企业在面对复杂市场环境时的应对能力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企业的稳健发展,也可能对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
不过,张杨还表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并非交大昂立一家公司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如果出现在其他企业,也未必能够及时被察觉。
“提升上市公司内控质量与合规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立体治理而不是仅靠加强监管。”张杨认为。 提升上市公司内控质量与合规水平,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不能寄希望于短期措施或单一监管手段。唯有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效管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自身责任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发挥,缺一不可。只有形成内外联动、标本兼治的良好格局,才能推动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团险退保至个人账户涉嫌违规
此案的另一争议点在于,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保险保费退至个人账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从合规角度来看,保险资金的流向应当严格遵循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将团险保费退还至个人账户,可能涉及资金性质的混淆,甚至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尤其在没有明确政策支持或相关流程不规范的情况下,此类操作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进一步核查与规范,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专家、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保费退还应按照规定退回至公司账户。只有在公司经过正式决策、保单利益已依法转让,并具备书面决议及相关手续(如薪酬激励委托支付、合法分红等)的前提下,经备案和复核后,才有可能将保费退还至个人账户。直接将保费转至个人账户的做法缺乏合规依据。 从行业规范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合法,避免出现利益输送或财务违规问题。企业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流程,确保操作合规,维护各方权益。同时,也反映出监管层对保险资金管理的审慎态度,强调制度执行的重要性。
此外,对外经贸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根据监管规定,团体保险的退保资金原则上应退还至原投保单位的账户。只有在原账户已注销或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账户注销证明、投保人授权书),才允许将退保金转入指定账户,该账户必须属于投保人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交大昂立的原账户存在异常情况,同时将退保金退至个人账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龙格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处理团体险退保时,应确保资金退回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一致,如需变更账户,必须提供书面证明,例如账户异常公函或投保单位的授权书。同时,保险公司还应严格核对投保单位的公章及相关的决策流程,如董事会决议等。在本案中,交大昂立方面表示相关文件用印缺乏底档记录。此外,保险公司还需遵循反洗钱规定,当出现大额退保时,应启动客户身份识别(CDD)程序,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测。 从行业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范潜在风险。然而,实际操作中仍需加强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每一步流程都有据可查,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纠纷或合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资金流动时,更应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被用于非法目的。
“若保险公司实际知晓该笔资金系上市公司公款,仍帮助这些个人获取,存在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共犯的法律风险。”杨祥解释道,“明知”是指掌握事实证据,“应知”则根据流程显失常理、材料疑点明显而予以认定。司法上以内部邮件、签批记录、流程异常作为证据判断标准。
龙格表示,交大昂立事件再次暴露了团体险在资金流向管理方面的系统性漏洞,反映出当前保险企业在风险防控机制上的不足。险企应将退保账户变更、关联交易审核等关键环节嵌入系统进行强制校验,并与反洗钱监测体系实现联动,才能有效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行业角度看,此次事件不仅是对个别机构的警示,更是对整个保险业风控体系的一次敲打。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必须提升内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强化技术手段与制度设计的结合,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与合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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