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首次大修,聚焦主业,重构业务范围,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实施18年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为促进信托行业坚守信托本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9月12日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指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信托业法”核心框架的作用,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即“三分类新规”)等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信托业法”体系。 从当前的制度建设来看,虽然尚无统一的法律名称,但通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同作用,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框架。这种“以规代法”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滞后的不足,但也反映出信托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仍需进一步完善。未来,随着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变化,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信托业法”将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升行业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信托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张杨指出,当前,中国信托业的监管仍主要依赖多份部门规章,而非一部统一的“信托业法”。这种方式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优化监管路径,从而推动信托行业的稳健发展。从整体来看,2025年新修订的《办法》标志着一次全面、系统且深入的监管升级。其内容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理念与实践经验,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导向在信托领域的具体落实,对引导信托行业走向更加健康、规范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这种以多部规章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在现阶段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能够根据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政策,增强监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同时,新修订的《办法》也反映出监管层对信托行业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和长远规划,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水平,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的制度基础。
四大修订重点
《办法》共分为8章,共计75条,涵盖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以及附则等内容。从结构上看,该办法体系较为完整,体现了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在当前金融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提升行业规范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为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原《办法》自2007年制定以来,一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至今已实施18年。随着行业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转型发展以及有效监管方面的需求,同时与近年来出台的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新制度之间的衔接也亟需加强。
因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调整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在经营中的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操作规则、监管要求以及风险处置安排等内容,旨在构建更加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信托行业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我认为,此次修订体现了监管层对信托行业规范化发展的高度重视。通过明确受托人职责,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任度。同时,强化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未来,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有望进一步增强。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引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信托公司应持续推进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强化对股东行为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倡导以受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加强受托文化的建设与推广。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加强信托监管,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强化对信托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管理。加大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力度。落实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提升风险处置能力和市场退出机制的约束力与可操作性。
聚焦主业 取消四项无关联中间业务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也进行调整。修订后,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三项。
信托业务方面,原五项信托业务按照三分类新规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在固有资产负债业务方面,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固有负债项下新增了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行债券的渠道,并允许信托公司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同时,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了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这一调整旨在优化信托公司的资金结构,增强流动性管理能力,同时也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引入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但需注意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规范业务开展 存量业务有序整改
《办法》还从多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首先,《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其次,加强信托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的相关要求、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风险提示、销售推广、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履职、净值管理、信息保密、报酬与费用、失责追偿、以及终止清算等各项规定。信托财产的登记工作将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同时,强化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的监管要求,细化固有资产运用的具体规范,严格限制固有负债类业务的发展,并明确固有业务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以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我认为,此次政策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稳健发展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对固有业务的约束,有助于防止过度杠杆化和风险累积,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同时,明确禁止性行为也有助于减少市场乱象,增强行业透明度与合规性,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并强化审计监督。要求信托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应涵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与负债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实施审计,具体条件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对于存量信托业务如何整改,前述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此外,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与可操作性,明确了对股东分红及红利回拨的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行债券,并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同时,强化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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