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那些事2025年07月25日 08:56消息,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发展。
7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提升政府在价格调控方面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公开征求意见的安排来看,相关部门展现出对社会意见的重视,有助于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这一举措对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价格法》自1998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运行了27年以上。这期间,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由市场决定,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一些行业出现了低价无序竞争的问题,这些情况对价格调控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两部门在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提到,此次修订共包含10条内容,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完善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法在维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推进,旨在凝聚最大共识,提升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从政策导向来看,此次修订体现了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强化对价格行为的规范,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也反映出立法机关在保持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考量。
这是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法。
2023年,价格法修订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成立了修法工作小组,起草了修正草案的初稿。在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赴多地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部门及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相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最终形成了该修正草案。 此次价格法的修订,体现了政府对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现行法律在部分内容上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需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多方协商,修正草案的制定过程更加科学、民主,有助于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未来,如何在保障市场活力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仍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
此次修法,最为外界关注的就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条款的修订,尤其是有关“低价倾销”的规定。
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从当前市场环境来看,这一条款的设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中,合理的价格竞争是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动力,但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低价倾销,不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过程中,如鲜活商品或季节性商品,合理的降价行为本应被允许,但若被滥用,则可能成为某些企业排除异己、垄断市场的工具。因此,明确法律界限,防止低价倾销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修正草案将第十四条第(二)项调整为:“在依法对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进行降价销售,或者有正当理由进行服务价格下调的情况下,不得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也不得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如此一来,修正草案将低价倾销行为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到“商品和服务”;规范对象除了“经营者”本身之外,还新增了“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价倾销”的行为;删除了低价倾销行为造成的后果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现行价格法在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方面的规定,其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也仅针对经营者自行销售的情况,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的需求。修正草案对价格法中关于低价倾销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推动遏制“内卷式”竞争。
韩伟进一步指出,草案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现行价格法中关于低价倾销所造成的危害,如“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因此,修正草案将重点转向“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更容易把握和认定。
韩伟还表示,对于低价倾销行为中“低于成本”的判断,《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提供了具体参考标准。依据该规定,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修正草案新增“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价倾销”的行为,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比如,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大型商场强制相关商家参与促销活动,这类行为也将纳入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指出,修订草案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延伸至服务领域,适用对象也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到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为强化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监管、遏制“内卷式”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围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调整,显然是此次法律修订的核心内容。
除了低价倾销,修订草案还对操纵价格、哄抬价格、价格歧视和强制销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草案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和算法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工具。然而,若缺乏有效监管,这些技术手段也可能被滥用,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工具。此次修订不仅体现了对传统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视,更前瞻性地将数据与算法纳入监管范围,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举措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孟雁北表示,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正常的价格波动是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但市场失灵则可能导致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因此,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可或缺。价格法是通过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调整来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其中规范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指出,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出现了多种新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有效遏制这些现象,价格法修正草案对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以及价格歧视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我认为,此次价格法的修订具有积极意义,不仅回应了当前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体现了政府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视。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更加复杂,法律的及时更新有助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清晰的行为指引。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前,在市场上部分同质化产品供给较多背景下,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部分企业通过挤压供应商利润等方式降低成本和商品售价,有的大企业通过拖欠账款或延长账期等方式挤压小企业,此类“以价换量”的行为破坏了产业协作生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于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挤压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或同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广大企业要求开展整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正因如此,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的诉求与呼声,修改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标准,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治政府的担当与作为。
近期,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行动起来,加大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内卷式”竞争的整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加大汽车行业“内卷式”竞争整治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强产品一致性抽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坚决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约谈饿了么、美团、京东三家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理性参与竞争,共同构建消费者、商家、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促进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产业经济研究室主任魏琪嘉指出,要有效应对“内卷式”竞争,必须首先明确其产生的原因,从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治理措施。首先,部分领域出现的公平竞争秩序混乱,根源在于微观层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缺失,应推动行业协会加快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其次,一些领域的价格信号出现偏差,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即使有数量上的增长,也难以转化为实际效益,进而削弱行业实现质的突破的动力和资金支持。第三,个别领域优惠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过度承诺或人为压低要素价格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资源。
韩伟表示,“内卷式”竞争引发的问题,不仅体现在价格层面,还涉及质量等多个领域的监管,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其中,低价无序竞争是“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表现之一。除了价格法之外,其他法律同样在规范这一现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现行《反垄断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针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建起综合性的法律监管体系,在治理“内卷式”竞争方面形成合力。同时,这三部法律在应对低价无序竞争时各有侧重,法律机理也存在差异:《价格法》主要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关注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加强三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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