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那些事2025年07月19日 12:41消息,税收抵免优惠助力稳外资,优化土地配置提升发展动能。
近年来,国际经贸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有所上升,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规模也相应出现下降。面对这些不利因素,各国纷纷出台政策,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外部支撑。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贸易壁垒增加以及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等因素,都在影响着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更加重视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税收优惠和加强政策保障等措施,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这种积极应对的态度,有助于缓解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也为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支撑。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激励外资企业加大在华再投资力度。
除了增量外商投资,再投资同样是稳定外资的重要方式。所谓再投资,指的是外资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追加投资或启动新项目的行为。这种持续性的资本注入,有助于增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的信心,也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当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鼓励外资企业将利润转化为再投资,对于保持外资规模稳定、提升投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地方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相关鼓励措施。《通知》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程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有助于各相关方面更有针对性地推进工作,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实现更好发展。 从当前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资吸引力方面持续发力,体现出对高质量利用外资的高度重视。此次出台的鼓励措施,不仅有助于增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的信心,也为国内经济注入更多活力。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时,坚持开放不动摇的决心,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稳定的预期和更清晰的方向。
《通知》明确指出,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此前,为鼓励外资扩大再投资,相关部门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收抵免政策》),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外资在中国市场的长期投资意愿,增强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降低了外资在华再投资的成本,体现了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的积极态度。同时,政策的时间跨度较长,也为外资企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推动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此外,政策中对税收协定的衔接也显示出我国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灵活性与开放性。
为鼓励外资扩大再投资,自2018年起,我国持续实施外资再投资“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享受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外资企业在华再投资额达到1622.8亿元,同比增长15%,再创历史新高。该政策有效激发了外资的再投资积极性。
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则在“递延纳税”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规模的“抵免”额度,优惠力度更大。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政策是对现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例如,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1亿元的利润分配,若其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则应缴纳1000万元税款。如果该境外投资者将这1亿元全部用于境内的再投资,当期可暂不缴税,待收回投资时再行缴付,这就是“递延纳税”。此次新政在递延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即允许境外投资者用1亿元的10%、也就是1000万元,抵免其当年应纳税额。假设该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为1500万元,抵免后只需缴纳500万元;若当年应纳税额为800万元,则可抵免800万元,剩余200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分析报告指出,为进一步稳外资、促投入,提高外资留存再投资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在现有的“递延纳税”优惠基础之上,推出“税收抵免”机制。这两种机制本质上都实现了利润在投资阶段不实际缴税,但“税收抵免”机制更加明确地赋予纳税人一定额度的“税收资产”,并允许其结转使用,激励效果更直接。《税收抵免政策》还引入了5年的门槛,只有投资持满5年再撤资,才能保持已获抵免额度不受影响,更加强调长期投资承诺,对短期套现行为设定了额外的税收成本。《税收抵免政策》还设定了优惠政策窗口期,明确政策适用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一方面释放积极信号,鼓励境外投资者尽早行动,把握这几年优惠窗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有进有退”的灵活调整思路。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还围绕土地要素配置、简化办理流程、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加大金融支持等多方面出台了支持政策。
比如,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业用地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模式,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初期用地成本,相关政策仍按照现行鼓励和支持的措施执行。 这一政策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外资在华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通过多样化供地方式,不仅能够缓解企业初期的资金压力,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持续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支持。
比如,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比如,便利外汇资金的使用。《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以及境外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获得的外汇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时,相关外汇资金可按照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且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的登记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截至2024年底,外商在华累计设立的企业数量已超过123.9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再投资,与境外新进入的投资一样,同样能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带来新的税收贡献。因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吸引新的外资,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针对鼓励外商投资、推动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多项政策,大多也适用于再投资。此次推出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在支持再投资方面最为有针对性且体系最为完整,涵盖了与再投资相关的多个方面。其中部分政策已在近期陆续落实,其余也将尽快实施。
崔凡表示,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是在原有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鼓励性措施,旨在进一步激发境外资本在华再投资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通知》中提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外商投资的增长。鼓励外资包括再投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可以预见,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尤其是自贸试验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便利、公平、法治化的经营环境。 **看法观点:**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的持续努力与战略定力。通过税收优惠和制度优化双轮驱动,不仅有助于提升外商投资的意愿,也为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更多动能。同时,政策的协同效应也反映出政府在面对复杂国际环境时,正以更开放的姿态应对挑战,增强市场信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再次表明欢迎跨国公司长期投资、持续深耕中国市场的开放态度。切实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适时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和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结合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时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形成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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